109年起國內全面停止買賣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3條及第33條之3條,自今(109)年1月1日起,國內將全面停止買賣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自109年起,持有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僅能私人典藏,不得公開陳列展示及任何商業交易行為。 倘若有陳列展示需求請依規定向本處提出申請。 若認為自身持有的象牙加工品具有文化、藝術、歷史意義,可向本市立文獻館申請古物鑑定,若經確認為古物則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限制。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