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115年遊蕩犬社區管理計畫作業規範
主旨:公告農業部115年遊蕩犬社區管理計畫作業規範。 依據:依據農業部115年3月17日農護字第115007232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農業部為推動遊蕩犬族群之系統性管理,特規劃辦理「遊蕩動物社區管理計畫」,以社區為基礎推動犬隻調查、母犬繁殖控制及責任照護等措施,並透過中央補助機制,結合地方政府與在地團體共同推動,以建立可在地運作之治理模式,符合資格條件之民間團體得依旨揭規範撰擬計畫及提送申請事宜。 二、辦理機關: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三、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 四、申請方式:以掛號方式郵遞,請於受理期間之截止日17 時30分前送達本處秘書室收發單位(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 五、資格條件: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詳如下:(一)社區發展協會。 (二)執行遊蕩犬族群管理工作相關之非營利性團體。 (三)具執行遊蕩犬族群管理工作經驗之法人團體。 六、審查方式:(一)初審:由本處辦理,審查時得邀請專家或學者參加,初審將就申請單位所提報之個案計畫逐案審查,依初審結果排列優先順序及提供初審意見提報農業部複審。 (二)複審:由農業部召開會議審查。 七、指定執行區域:本計畫係以「遊蕩犬群優先管理指定區域」為主要推動範圍,優先針對遊蕩犬問題較為顯著之村里推動相關工作,並透過A、B、C類型計畫,分別推動遊蕩犬清查與飼主管理、遊蕩犬族群繁殖控制及簡易衛星照護據點等措施,以提升治理效能,臺北市指定區域請參閱附件「115年度遊蕩犬群優先管理指定區域」。 八、補助經費說明:同一申請單位於年度內補助1案為原則,所提計畫得單獨為A類型或B類型,或合併提列A+B、A+ C、B+C或A+B+C類型計畫。合併提列者,補助額度可合併計算其上限,詳情請參閱附件「遊蕩犬社區管理計畫作業規範」。 九、詳情請洽詢:動物救援隊:譚文治;聯絡電話:(02)8789 -7158分機6019。 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申請人)」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處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該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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