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寵物登記政策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自88年9月1日開辦。 二、寵物登記法令規定規包括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應登記之寵物類別規定如下: (一)農委會於88年8月10日公告「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二)北市動保處依自治條例規定於104年12月10日公告指定「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