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之家認養步驟/須知
第 一 步 | ![]() | 犬貓第一次接觸 參訪動物舍,從候選犬貓卡中挑選速配的犬 ,與候選犬貓初次相遇。 |
第 二 步 | ![]() | 填寫申請書 詢問櫃台服務人員,並填寫認養申請書。 |
第 三 步 | ![]() | 核對相關證件 核對申請書及身份證件,並繳交費用。 |
第 四 步 | ![]() | 狗狗健康檢查 獸醫師進行健康檢查,並實施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辦理寵物登記。 |
第 五 步 | ![]() | 諮詢協助服務 接受櫃台服務人員認養前諮詢及提供協助管道,必要時派員實施家庭訪問。 |
第 六 步 | ![]() | 帶新朋友回家 帶寵物回家,戴上新項圈及牽繩,您現在就可以帶新朋友回家。 |
認養須知
一、申請人:年滿20歲之民眾。未滿20歲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二、申請步驟:
(一)申請人應攜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
(二)承辦人員應就認養人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親自實地勘察。
(三) 待認養動物條件:於本處留置已逾7日尚無飼主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且經本處健康行為評估適於認養者。
(四)符合認養人資格者,得由管理人員協助,由可認養犬隻中,自行挑選合意犬隻。
(五)相關規費:學校單位免收晶片植入手續費、狂犬病預防注射費。
(六)未實施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之動物,應於完成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後始得放行。惟8週齡以下幼犬暫免施打狂犬病疫苗。
(七)認養之犬貓自領出日起1個月內,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可將該犬貓交還本所,填寫「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放棄該犬之所有權,並繳回寵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辦理註銷。認養時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