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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所屬動物之家申請拍攝注意事項:

一、本申請表請詳填並於拍攝二週前送至本所申請以利相關作業之安排,採訪者請附上訪綱,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
二、為方便工作人員作業,請配合本所上班時間,於星期二至星期五早上十點至十二點、下午一點半至三點拍攝。
三、初次申請者拍攝時間以一個月為限。
四、為維護動物福利,必要時本所將派員於拍攝現場進行查核工作。
五、本單位不提供道具、服裝及水、機電等各項設施設備之協助。
六、拍攝畫面及內容不得違反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違者依規定辦理。
七、禁止無故騷擾、驚嚇、虐待、傷害收容動物。
八、禁止暴露、暴力或違反公序良俗之拍攝畫面。
九、於拍攝期間不得變動或破壞場地設施,因拍攝過程所造成的垃圾、廢棄物等,請於拍攝完畢後自行清潔,並回復原狀。
十、拍攝作品禁止翻版、販賣、贈送、參展等商業行為
十一、拍攝作品如於其他媒體播出、刊登須先向本單位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十二、拍攝過程不得使用瓦斯、易燃物、空飄物以及任何危險性物品、管制品,並隨時接受本單位人員指導。
十三、本申請案僅限於拍攝之用,不得於現場舉辦其他任何活動,並請申請人(單位)自行投保相關責任險,本單位不負連帶責任。
十四、拍攝過程不得影響本單位動物收容管理及認領養作業。
十五、播出帶如含數位或電腦合成畫面不得違反上述各項規定。
十六、未經本單位書面同意,禁止將本單位列為拍攝過程中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十七、拍攝作品請於拍攝完成一個月或播[刋]出前十日,送本單位審核備查。

市民大平台申請網址(另開新視窗):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09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