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野放或引進野生動物。
禁止污染、破壞環境之行為。
禁止傾倒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及種植農作物之行為。
禁止垂釣與遊憩行為。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採集,砍伐或焚燒植物之行為。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行駛舟船。
區內施工及河道疏浚行為,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凡違反保護區內管制事項,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