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我在動物之家認養的狗狗 (貓咪),帶回家後發現不適合或家人沒辦法接受牠,請問我可以把牠送回去嗎?

一、若為本市動物之家所認養之犬貓,飼主可依規定於認養日起30日內將動物送回動物之家辦理歸還作業。

二、認養超過1個月後辦理不擬續養手續,則由現場獸醫師評估動物健康狀況及年齡收取規費8,500元或14,000元。完成不擬續養手續寵物之飼主將終身無法在全臺收容所認養或飼養犬貓,並須接受1小時飼主責任相關動物保護講習及2小時實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