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為本市動物之家所認養之犬貓,飼主可依規定於認養日起30日內將動物送回動物之家辦理歸還作業。二、認養超過1個月後逕依飼主戶籍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不擬繼續飼養寵物申請手續。
一、若為本市動物之家所認養之犬貓,飼主可依規定於認養日起30日內將動物送回動物之家辦理歸還作業。
二、認養超過1個月後逕依飼主戶籍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不擬繼續飼養寵物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