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104年5月19日正式上路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否則可由動保處將其送交至動物收容處安置,並處新臺幣2,000至10,000元罰鍰喔!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否則可由動保處將其送交至動物收容處安置,並處新臺幣2,000至10,000元罰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