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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及27條。

二、檢附文件:
(一)輸入
 1、申請書表
 2、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營業證照影本
 3、輸出國同意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文件影本(輸出國同意輸出文件影本)
 4、其他佐證資料,例如:貨運單、invoice、申請人護照影本(確認英文名稱)、公司進出口卡(確認英文名稱)
(二)輸出
 1、申請書表
 2、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營業證照影本
 3、最後再出口國同意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文件影本(最後再出口國同意輸出文件影本)
 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輸入公文影本
 5、本國海關簽發之進口證明文件影本
 6、其他佐證資料,例如:貨運單、invoice、申請人護照影本(確認英文名稱)、公司進出口卡(確認英文名稱)、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卡(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辦理登記之產製品)

三、作業流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官方網站-「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申請案件 → 文件初審 → 另送農委會複審 → 由農委會發函核可或通知補件

四、主要審查事項
(一)申請書記載事項需與CITES記載相符
(三)動物種類名稱及保育等級,可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野生動物名錄查詢
(四)CITES文件
 1、請注意整張文件是否清楚完整顯示,例如官方之簽名或印章、permit numbe、物件之敘述等等是否清楚顯示。
 2、在備註或是物件敘述之欄位,請注意是否註明CITES文件總共為幾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