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故無法續養動物之市民,可於辦理不擬續養手續前,先檢具動物相關資及動物照片,填寫申請表格(如下附件表格)進行動物讓渡公告申請。依動物別填寫申請表格後將資料寄至本處(臺北市吳興街600巷109號)或臺北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由本處工作人員將待讓渡動物照片刊載於「動物讓渡專區」相片集供民眾做瀏覽,為期45日,若有意認養待轉讓動物之市民,可透過動物之家代為聯繫後辦理動物轉讓登記,減少動物因不擬續養造成之緊迫與不適情形,提升收容動物照護品質。
2. 待讓渡動物照片經刊登45日後,若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由原飼主將因故無法續養動物帶至本處,依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辦理相關手續,依相關規定繳納不擬繼續飼養費用後,由本處進行收容照護與後續認養推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