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本市市民因故無法繼續飼養寵物之困難,同時讓該些動物仍能有機會再次進入認養家庭,期於民眾辦理不擬續養手續前,藉由讓渡動物適合的飼主,降低本處動物收容壓力,提升整體收容動物的照護品質及福利,開設本「動物讓渡專區」。相關申請規定與手續說明如下:
1. 因故無法續養動物之市民,可於辦理不擬續養手續前,先檢具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動物相關資料及動物照片,自113年5月1日起須檢附14日內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填寫申請表格(如下附件表格)進行動物讓渡公告申請。依動物別填寫申請表格後將資料寄至本處(臺北市吳興街600巷109號)或臺北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由本處工作人員將待讓渡動物照片刊載於「動物讓渡專區」相片集供民眾做瀏覽,為期45日,若有意認養待轉讓動物之市民,可透過動物之家代為聯繫後辦理動物轉讓登記,減少動物因不擬續養造成之緊迫與不適情形,提升收容動物照護品質。
2. 待讓渡動物照片經刊登45日後,若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由原飼主將因故無法續養動物帶至本處,依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辦理相關手續,依相關規定繳納不擬繼續飼養費用後,由本處進行收容照護與後續認養推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