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第1次公告】110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0年第2次公告】110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0年第3次公告】110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3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0年第4次公告】110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4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0年第5次公告】110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5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1年第1次公告】111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1年第2次公告】111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1年第3次公告】111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3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2年第1次公告】112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2年第2次公告】112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3年第1次公告】113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3年第2次公告】113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113年第3次公告】113年度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獎勵補助案件第3次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揭露規定提醒】
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