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發文字號:動保產字第11560011631號附件:補助內容一覽表、申請表、補助名冊、補助分攤表及驗收參考資料各1份主旨:115年度「臺北市申請補助猴害防治資材設施計畫」。依據:依農業部核定修正114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輔導農民辦理防治臺灣獼猴危害農作方案」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輔導使用電牧器電圍網、防猴網罩或聲音驅趕器防治臺灣獼猴侵擾(簡稱猴害)。二、主辦單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三、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或補助預算用罊為止。四、實施區域:(一)防猴電牧器電圍網:以臺北市猴害較嚴重地區為優先。(二)防猴網罩及聲音驅趕器:臺北市猴害嚴重地區如無法架設電牧器電圍網者,且無架設政府補助之相似防治設施者優先。五、申請資格:(一)臺北市轄內持有合法農牧用地且受猴害影響嚴重之農民。(二)申請項目、條件與限制:1、電牧器電圍網補助(附件1):(1)補助對象:為從事釋迦、柑橘類、檬果、水蜜桃、梨、柿、鳳梨及其他果樹;蔬菜、豆類或薯類;稻;咖啡等栽培之農民。(2)限合法使用之農地達0.2公頃(含)以上2公頃以下者。2、防猴網罩及聲音驅趕器補助:(1)防猴網罩以從事果樹及咖啡栽培之農民為限。(2)聲音驅趕器以從事釋迦、柑橘類、檬果、水蜜桃、梨、柿、鳳梨及其他果樹;蔬菜、豆類或薯類;稻;咖啡;竹類等栽培之農民為限。(3)限合法使用之農地達0.1公頃(含)以上2公頃以下者。六、申請方式:(一)由各級農會協助調查及彙整欲參加計畫之本市農民需求並輔導於115年9月30日前,檢附申請表及切結書(附件2)等文件並造冊(附件3)以臨櫃、掛號等方式送動保處辦理,逾期不受理。(二)信封上請加註「臺北市申請補助猴害防治資材設施計畫」等字樣,動保處將於受理後排定優先補助順序,並核定補助所需之經費。七、補助預算總金額:115年度動保處編列預算新臺幣50萬元整,實際依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為準。八、補助項目及金額(附件4):(一)新架設電牧器電圍網:參照農業部制定之電牧器電圍網資材規格,計算政府補助比例,以總資材費之3/4、架設費用之1/5為原則。(二)資材維修補助、自行架設電圍網者之電牧器及電壓檢測器添購,以及其他防猴相關器材等項目補助:補助架設完成後使用超過3年仍有使用事實,且符合現行規格之電牧器、電圍網者,可申請圍網維修費用;自行架設非電牧器之電圍網,其各項規格符合本方案電牧器電圍網驗收條件者(電牧器及電壓檢測器除外),得申請補助新購電牧器及電壓檢測器,補助金額上限為實際核銷金額之3/4。(三)防猴網罩及聲音驅趕器:政府補助以1/3為原則,每公頃最高補助3.3萬元,每案最高補助6萬元,並依購置設施之總金額檢據請領補助款。九、審核方式:(一)經動保處書面審核檢附資料之完備時,核定補助金額。(二)申請文件或資料如有缺漏者,由動保處書面通知補正,自通知日起14日內未補正者,予以駁回。十、請領補助款:(一)電牧器電圍網:新設電牧器電圍網完成時,應拍照、測試電網運作是否正常,並登錄電牧器廠牌及型號作成紀錄,作為請款依據。(二)防猴網罩及聲音驅趕器: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地點、架設防猴網罩及聲音驅趕器數量、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等內容,驗收過程須拍照留存,並於審核通過後,檢附發票作請款。(三)經動保處審核並驗收無誤,補助金額將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並開立扣繳憑單,作為本年度扣繳所得依據。十一、查核與驗收程序:(一)動保處將參考各項資材規格(附件5)辦理補助,惟於補助前需先現場勘查以確認申請防猴設施農地的正確性與合法性,申請人對於架設過程前、中、後與驗收作業均須拍照留存。(二)設置時,動保處得派員不定時實地查核申請案件辦理情形,並將查核情形製作成書面紀錄,申請人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期間如發現資料缺漏,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如逾期未補正或違反本公告相關規定者,其未補正之申請案將不予核撥補助款。(三)驗收時若有疑義,由動保處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電牧器電圍網輔導團隊專家學者協處。十二、注意事項:(一)當年度未排入補助之申請案,得納入次年度優先審核。(二)若農民於前一年度申請電牧器電圍網或其他防猴設施補助,經核定後但放棄者,動保處得於次年度拒絕受理其再次申請同類防猴設施補助,或調整其申請案之排序。(三)同一案件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動保處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四)受補助者於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各項支出憑證之用途及全部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同一案件如有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分別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五)為防止農民於申請補助架設電牧器電圍網後,擅自拆除電牧器並改以其他方式供電導致意外,農民應於申請文件之「切結書」具結,恪遵「若擅自改以其他方式供電,補助機關不負責任。」之要求。(六)申請架設防猴網罩,建議參考臺東農改場設計之防猴網罩規格架設,此外,每筆土地(地號對應其申請面積與種植情形)僅補助1次,不得因耕作者或作物品項變更而重複補助。(七)申請人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如有違反,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公物、公款補助,並應負民事、刑事及相關法令之行政責任。(八)申請人為公職人員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動保處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九)本公告若有未盡事宜,逕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如對公告有關事項具有疑義,由動保處解釋之。